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與公共安全
來源: | 發布時間:2015/1/21 16:33:34 | 瀏覽次數:
(1)拆解場地的安全
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在接收回收的報廢汽車后,應立即送至待拆區,對易燃、易爆以及有
毒、有害物質和部位進行細致的清查,并在拆解區內,首先拆卸如安全氣囊、鉛酸電池、含
貢開關、空調中的氟里昂、回收各種燃油廢液等,嚴格防止引起燃燒或爆炸,防止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人身傷害。
(2)交通安全
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明確規定:“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,報廢的大型客車、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”,“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,強制報廢”。作為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應禁止利用報廢汽車"五大總成"以 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。禁止報廢汽車整車、“五大總成”和拼裝車進人市場交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交易。這是由于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,其各個系統,尤其是重要和關鍵部件,因磨損、老化和服役時間過長會造成材料疲勞,在這種情況下如繼續使用,必然埋下嚴重隱患,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。為此,必須規范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,嚴格遵守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)) (國務院令第 307 號)及其他有關交通法律法規,從根本上消除報廢汽車對交通安全構成的威脅。
(3)治安管理
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第十三條規定“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該逐車登記;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、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,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”并不得拆解、改裝、拼裝、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“五大總成“和其他零配件。在《機動車修理業、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》第十三條中也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嚴禁從事下列活動:
①明知是盜竊、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、改裝、拼裝、倒賣;
②回收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的機動車;
③利用報廢機動車拼裝整車。
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,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,是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