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
來源: | 發布時間:2015/1/21 16:35:06 | 瀏覽次數:
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在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第七條中已有相 應規定: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該符合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,還應 該具備下列條件:
①注冊資本不低于 50 萬元人民幣,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;
②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 5000m2;
③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;
④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 500 輛;
⑤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 人,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5 人;
⑤沒有出售報廢汽車、報廢“五大總成”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;
⑦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。
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還要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,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,領取《資格認定書》并向公安機關申領《特種行業許可證》。
在取得《資格認定書》和《特種行業許可證》后,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,領取營業執照,才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。(3. 1.1)